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518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
(96年度聲減字第293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竊盜等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
所載,應執行
拘役貳拾
伍日,如
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,經判處如附表
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中華民國
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竊盜等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10條第2 項,
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、第51條第6 款,刑法施行法第1條
之1 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
刑事第一庭法 官 賴邦元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
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游育慈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