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520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
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(本院96年度交
易字第65號),
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933號)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服用酒類,不能安全駕駛
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,減
為
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
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9 月28日犯服用酒類,不能安
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,經本院以96年度交易字第65
號(
偵查案號: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294
8 號),判處有期徒刑3 月,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
算1 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
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
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
刑事第七庭法 官 周群翔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劉育君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