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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527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5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原住臺北縣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,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92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等罪,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 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 違反毒品防制條例等罪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 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為紀念解嚴二十週年,予罪 犯更新向善之機而制定,此見該條例第1 條規定即明。是若 受刑人已經死亡,當然即無再依前開條例聲請減刑予以更新 向善之必要。本件受刑人已於96年8 月4 日死亡,有法務部 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參,依照前開說明 ,聲請人聲請減刑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趙文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佳伶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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