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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529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5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96年聲減字第292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公共危險罪,減為拘役貳拾玖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2 月4 日犯公共危險罪,經本 院內湖簡易庭以96年度湖交簡字第78號(偵查案號: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739號),判處拘役59日確 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 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受刑人經判處拘役59日,減刑後 有不滿1 日之時間,參酌刑法第72條規定,不滿1 日之時間 不予計算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 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杜惠錦 以上正本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。 書記官 蘇彥宇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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