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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534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5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96年聲減字第291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所犯服用酒類,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,減為 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 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因於民國95年5 月16日犯服用酒類,不能安全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,經本院以95年度湖交簡字第18 5 號(偵查案號: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9 68號),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 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 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修正前刑法第41 條第1 項前段,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現行 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刑事第六庭法 官 周明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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