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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536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5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 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91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所為禁止實施家 庭暴力、禁止騷擾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又壹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5年11月4 日、95年12月15日、96年 1 月8 日及96年1 月15日,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,經 本院以96年度士簡字第258 號(偵查案號: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869號),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 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 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 段,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黃潔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柳瑞宗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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