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541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臺北市大同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聲減字第291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施用毒品罪,減為
有期徒刑叁月,如
易科罰金,以銀
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4 月25日或26日之某時犯施用
毒品罪,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008號(
偵查案號:臺灣士
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229號)判處有期徒刑6
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
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修正前刑法
第41條第1 項前段,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
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
刑事第四庭法 官 古振暉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林靜枝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