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546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
偽造文書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
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90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偽造文書罪,減為
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,如
易科罰
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先後於民國92年7 月10日及同年9 月10日
犯偽造文書等罪,經本院內湖簡易庭以95年度湖簡字第184
號(
偵查案號: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84
5 號),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
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
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
1 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現行法規
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
刑事第四庭法 官 趙文卿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陳佳伶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