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548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
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年聲減字第2904號), 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
詐欺罪,減為
有期徒刑貳月,如
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
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4年4 月8 日至同年月18日犯詐欺
罪,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86 號(
偵查案號:臺灣士林地
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429 號),判處有期徒刑4 月
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
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修正前刑法
第41條第1 項前段,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
條,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
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杜惠錦
以上
正本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起
抗告狀。
書記官 蘇彥宇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