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556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
上列受刑人因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
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859號)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甲○所犯附表編號壹之犯罪,減為
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
易
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所犯附表編號貳之犯罪,減
為罰金新臺幣玖仟元,
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罪
,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
,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
條例等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1
項前段、第42條第3 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
刑事第一庭法 官 賴邦元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
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游育慈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