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558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
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
刑(96年聲減字第285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公共危險罪,減為
罰金新臺幣叁萬元,
如易服勞役,
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9 月8 日犯公共危險罪,經本
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300 號(
偵查案號: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1483 號),判處罰金新臺幣6 萬元,
已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
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2條第3 項,
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
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杜惠錦
以上
正本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起
抗告狀。
書記官 蘇彥宇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