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615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○○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乙○○
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
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64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臺灣動力檢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犯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罪,減為
罰金新臺幣伍萬元。
理 由
一、查被告臺灣動力檢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於民國95
年7 月18日犯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罪,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
309 號(
偵查案號: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
13472 號)判處罰金新臺幣100,000 元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
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
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刑事第七庭法 官 王俊雄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陳佳伶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