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619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乙○○○○限公司
代 表 人 甲○○
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
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65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乙○○○○限公司所犯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罪,減為
罰金新臺幣貳
萬伍仟元。
理 由
一、查被告乙○○○○限公司因其代表人甲○○於民國95年7 月
18日犯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罪,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309 號
(
偵查案號: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3472
號)判處罰金新臺幣50,000元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
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
刑事第七庭法 官 許碧惠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徐仁豐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