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626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
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年度聲減字第265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幫助恐嚇取財未遂罪,減為
有期徒刑壹月,如
易科罰
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12月1 日犯幫助恐嚇取財未遂
罪,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423 號(
偵查案號:臺灣士林地
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879號)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
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
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
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
刑事第七庭法 官 許碧惠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徐仁豐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