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632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300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施用
第一級毒品罪,減為
有期徒刑柒月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8 月17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
,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77 號(
偵查案號:臺灣士林地方
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76 號)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
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
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
刑事第七庭法 官 許碧惠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徐仁豐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