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644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犯
詐欺等罪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
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302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
所載,應執行
有
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,如
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
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88年6 月30日、同年7 月29日各犯如
附表所示之罪,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352 號判處如附表所
示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罪
,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
件,聲請
予以減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10條第2 項、
第12條、第9 條,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、第41條第1 項
前段,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現行法規
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三庭法 官 梁哲瑋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
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陳玉瓊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