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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644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6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等罪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302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所載,應執行有 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 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88年6 月30日、同年7 月29日各犯如 附表所示之罪,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352 號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罪 ,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 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10條第2 項、 第12條、第9 條,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、第41條第1 項 前段,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現行法規 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 年  9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梁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玉瓊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9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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