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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645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64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犯妨害公務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 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3022號)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所載,應執行拘 役拾柒日,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5年8 月25日各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 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58 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 ,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罪,其犯罪時間均 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 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、第10條 第2 項、第12條,刑法第51條第6 款、第41條第1 項前段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梁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玉瓊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22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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