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648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犯
妨害自由罪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
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3025號)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之犯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
所載,應執行
拘役
叁拾日,如
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5年9 月1 日,犯刑法第277 條第1
項之傷害罪(附表編號1) 及同法第305 條之恐嚇罪(附表
編號2) 等罪,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
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犯如
附表所列犯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,定其應執
行之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10條第2 項、第12
條、第9 條,刑法第51條第6 款、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刑事第三庭法 官 梁哲瑋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
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陳玉瓊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