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656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
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3034號)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之犯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
所載,應執行
有期
徒刑肆月又拾伍日,如
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分別於民國95年11月29日、同年12月3 日犯
服用酒類,不能安全駕駛
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,經本院以
96年度交易字第67號(
偵查案號: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
95年度偵字第15512 號、96年度偵字第415 號)判處如附表
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中華民國
96 年4月24日以前,犯如附表所列犯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,
聲請
予以減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、第10條
第2 項、第12條,刑法第51條第5 款、第41條第1 項前段,
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三庭法 官 梁哲瑋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
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陳玉瓊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