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679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臺北縣蘆洲
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
刑(96年聲減字第316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
妨害自由罪,減為
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
易科罰
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11月8 日犯刑法第302 條第1
項妨害自由罪,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270號(
偵查案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4061 號),判處有
期徒刑三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
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1
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刑事第二庭法 官 蔡明宏
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陳韻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