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681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
請人聲請減刑(96年聲減字第316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犯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
所載,應
執行
有期徒刑陸月,如
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聲請意旨
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於如附表所列日期,犯如附表各
編號所示之罪,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
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
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查,受刑人甲○○於如附表所列日期,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
罪,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
刑1 年確定,現尚未執行
等情,有該刑事判決、臺灣高等法院
被告減刑案件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
前案紀錄表各1 件在
卷
可稽。茲檢察官聲請減刑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
第1 項、第9 條、第10條第2 項、第12條,刑法第51條第5 款
、第41條第1 項前段、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
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翠萍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陳慧玲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