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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684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6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聲減字第3122號)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附表編號1 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,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;所犯附表編號2 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壹 拾伍日,與附表編號3 、4 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及販 賣第二級毒品罪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 壹年陸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 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,經 本院分別先後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,茲檢察 官以甲○○所犯附表編號1 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附表編號 2 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,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聲請與附表 編號3 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及附表編號4 之販賣 第二級毒品罪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11條,修正前刑法 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黃潔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柳瑞宗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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