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691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
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
刑(96年度聲減字第313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公共危險罪,減為
拘役貳拾柒日,如
易科罰金,以新
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2 月28日犯公共危險罪,經本
院以96年度湖交簡字第82號(
偵查案號: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587號)判處拘役55日,如易科罰金,
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
,係於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之公共危險罪,合於中華民
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之減刑條
件,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1
項前段、第72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刑事第五庭法 官 許辰舟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洪忠改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