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695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3172號)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犯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
所載,應
執行
有期徒刑肆月,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聲請人以受刑人甲○○於如附表各編號所列日期,犯如附
表各編號所示之罪,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列之刑確定在案
,茲受刑人以所犯各該案件均係於判決確定前所犯數罪,合
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
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、第10條
第2 項、刑法第51條第5 款、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刑事第六庭法 官 莊明達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
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陳慧中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