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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695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69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3172號)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犯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,應 執行有期徒刑肆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聲請人以受刑人甲○○於如附表各編號所列日期,犯如附 表各編號所示之罪,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,茲受刑人以所犯各該案件均係於判決確定前所犯數罪,合 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 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、第10條 第2 項、刑法第51條第5 款、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慧中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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