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699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
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
刑(96年度聲減字第317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公共危險罪,減為
拘役拾日,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
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聲請人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6年3 月2 日因犯刑法第18
5 條之3 公共危險罪,經本院以96年度湖交簡字第97號(
偵
查案號: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540號)判
決判處拘役20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
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1
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刑事第六庭法 官 莊明達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
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陳慧中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