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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701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70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,減為 拘役貳拾玖日;所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罪, 減為有期徒刑參月;如易科罰金,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3 月31日犯公共危險等罪,經 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345 號(偵查案號: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340號),關於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,判處拘役59日;關於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罪,判處有期徒刑6 月;如易科 罰金,均以新臺幣1,000 元折算壹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 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 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 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雷雯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如玲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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