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03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
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
刑(96年聲減字第318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公共危險罪,減為
有期徒刑叁月,如
易科罰金,以新
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3 月30日犯公共危險罪,經本
院以96年度士交簡字第985 號(
偵查案號:臺灣士林地方法
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909號)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在案
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
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
第1 項前段 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刑事第四庭法 官 趙文卿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陳佳伶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