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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705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7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96年度聲減字第318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服用酒類,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,減 為拘役貳拾玖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8 月28日犯服用酒類,不能安 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,經本院以96年度湖交簡字第 242 號(偵查案號: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 10873 號)判處拘役59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 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 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又減刑有不滿1 日之時間者,參 照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點之規定,依刑 法第72條意旨,因刑之減輕,而有不滿1 日之時間不算,併 此說明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1 項、第72條,刑法施行 法第1 條之1 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田瑾俐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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