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07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年聲減字第318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傷害罪,減為
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
易科罰金,
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7 月29日犯傷害罪,經本院以
96年度士簡字第512 號(
偵查案號: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
署96年度偵字第1035號),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在案。茲
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
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1
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刑事第六庭法 官 楊得君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陳佳伶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