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09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(
本院95年度易字第1177號),
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
318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施用
第二級毒品罪,減為
有期徒刑伍月,如
易科罰金
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7 月8 日起至96年2 月27日止
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,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177號判決(
偵查案號: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404號
、第1396號、96年度毒偵字第508 號),判處有期徒刑10月
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
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
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刑事第七庭法 官 周群翔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
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劉育君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