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10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(96年
度易字第713 號),
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聲減字第3188號)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施用
第二級毒品罪,減為
有期徒刑參月,如
易科罰金
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聲請意旨
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5年12月5 日犯毒品危害
防制條例罪,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713 號(
偵查案號:臺灣
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533 號),判處有期徒刑
6 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
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查,受刑人甲○○於95年12月5 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
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,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713 號(
偵查案號: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533 號)
,判處有期徒刑6 月,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,000 元折算1 日
確定,現尚未執行
等情,有該刑事判決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減
刑案件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
前案紀錄表等各1 件
可稽。
茲檢察官聲請減刑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
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
條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翠萍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陳慧玲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