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14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
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319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,減為
拘役拾伍日,如
易科罰金
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2 月1 日起至96年2 月3 日止
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,經本院以96年度士簡字第661 號(
偵查案號: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454號)
,判處拘役30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
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1
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清吉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
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張茹茵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