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72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年聲減字第3104號), 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
竊盜罪,減為
有期徒刑叁月,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
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11月中旬某日犯竊盜罪,經本
院以96年度簡字第344 號(
偵查案號: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
察署96年度偵字第2571號),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在案。
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
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
第1項 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杜惠錦
以上
正本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起
抗告狀。
書記官 蘇彥宇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