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80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
刑(96年度聲減字第307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
過失傷害罪,減為
有期徒刑壹月,如
易科罰金,以銀
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3 月1 日犯過失傷害罪,經本
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241 號(
偵查案號: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9120號),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在案
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
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修正前刑法第41
條第1 項前段,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現行
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清吉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
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張茹茵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