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81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業務
侵占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
刑(96年度聲減字第307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連續
意圖為自己
不法之所有,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
持
有之物罪,減為
有期徒刑參月又壹拾伍日,如
易科罰金,以銀元
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自民國94年8 月間某日起至94年10月6 日
止犯
業務侵占罪,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700號(
偵查案號
: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1274號),判處
有期徒刑7 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
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修正前刑法
第41條第1 項前段,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
條,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刑事第五庭法 官 黃潔茹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
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柳瑞宗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