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84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年度聲減字第305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
賭博罪,減為
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
易科罰金,
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4 月13日犯
意圖營利
聚眾賭博
罪,經本院以96年度士簡字第756 號(
偵查案號:臺灣士林
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963號),判處有期徒刑3 月
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
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
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五庭法 官 李育仁
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陳韻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