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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792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7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96年度聲減字第303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賭博罪,減為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如易服勞役,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3 月3 日犯賭博罪,經本院以 96年度士簡字547 號(偵查案號: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96年度偵字第3459號)判處罰金新臺幣3,000 元確定在案。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 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2條第3 項前 段,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刑事第七庭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佳伶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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