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92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年度聲減字第303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
賭博罪,減為
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
如易服勞役,
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3 月3 日犯賭博罪,經本院以
96年度士簡字547 號(
偵查案號: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
96年度偵字第3459號)判處罰金新臺幣3,000 元確定在案。
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
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2條第3 項前
段,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七庭法 官 王俊雄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陳佳伶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