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93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年度聲減字第3040 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○所犯
賭博罪,減為
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
如易服勞役
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○因於民國96年3 月3 日犯賭博罪,經本院
以96年度士簡字第547 號(
偵查案號: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
察署96年度偵字第3459號)判處罰金新臺幣3,000 元確定在
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
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又
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以內,應照
原判決執行,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解釋
參照,併此敘明。
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
條第1 項,刑法第42條第3 項,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刑事第四庭法 官 高雅敏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田瑾俐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