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94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年聲減字第3042號), 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○所犯
賭博罪,減為
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元,
如易服勞役
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○因於民國96年3 月3 日犯賭博罪,經本院
士林簡易以96年度士簡字第547 號(
偵查案號:臺灣士林地
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459號),判處罰金新臺幣5 千
元,已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
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2條第3 項,
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杜惠錦
以上
正本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起
抗告狀。
書記官 蘇彥宇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