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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796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7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2樓           (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士林分監執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3058號)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竊盜等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所載,應執行有期徒刑 參月,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,經判處如附表 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中華民國 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竊盜等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 予以減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、第10條第2 項、第12條,刑法第51條第5 款,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裁 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刑事第二庭法 官 蔡明宏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韻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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