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96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2樓
(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士林分監執行中)
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
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3058號)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竊盜等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
所載,應執行
有期徒刑
參月,如
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,經判處如附表
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中華民國
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竊盜等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、第10條第2
項、第12條,刑法第51條第5 款,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刑事第二庭法 官 蔡明宏
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陳韻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