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99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(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台北分監執行中)
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,均經判決罪刑確定(本院95年度易字
第1658號、96年度易字第483 號),
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
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184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二、三、四所示各罪,均減為如附表編號
二、三、四所示之刑,與附表編號一所示業經減刑之罪所處之刑
,應執行
有期徒刑拾壹月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竊盜等罪,經分別
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
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、三、四所示之
竊盜罪,
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
聲請
予以減刑,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所示業經減刑之罪所處
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10條第2 項、
第12條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美彤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賴麗容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