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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800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8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士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(96聲減字第3212號)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 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與所犯附 表編號一、二已減刑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,應執行有期 徒刑陸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,先後經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且均確定 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 以前,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, 其中附表編號1 、2 部分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 減字第2536號裁定各減為有期徒刑3 月又15日、2 月,聲請 就附表編號3 部分予以減刑,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 至3 之罪 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 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3 項、第 9 條、第10條第1 項、第12條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、第 51條第5 款,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林靜枝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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