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02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臺北縣淡水
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年聲減字第3208號), 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
竊盜罪,減為
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
易科罰金,
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3 月1 日犯竊盜罪,經本院以
96年度士簡字第591 號(
偵查案號: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
署96年度偵字第3140號)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案。茲檢
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
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本院經核全案卷證,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,應予准
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
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刑法施行
法第1 條之1 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刑事第四庭法 官 古振暉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林靜枝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