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03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號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聲減字第320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施用
第一級毒品罪,減為
有期徒刑陸月,如
易科罰金
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自民國95年8 月間某日起至95年11月12日
止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,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41 號(
偵
查案號: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70號)判
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
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
第1 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刑事第四庭法 官 古振暉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林靜枝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