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08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(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)
上列受刑人因犯
竊盜罪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年度聲減字第321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共同竊盜罪,減為
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,如
易科罰
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7 月20日犯刑法第320 條第1
項之竊盜罪,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493 號(
偵查案號:臺
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0170 號),判處有期
徒刑5 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
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
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刑事第三庭法 官 梁哲瑋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
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陳玉瓊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