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10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假 釋 付
保護管束人 甲○○
上列
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
,
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聲減字第3196號)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附表編號1 之連續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,減
為
有期徒刑參月又壹拾伍日;所犯附表編號2 之連續施用毒品罪
,減為有期徒刑貳年,與附表編號3 、4 之連續販賣毒品罪及連
續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應執
行有期徒刑壹拾貳年捌月又壹拾伍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連續非法吸用化學合
成麻醉藥品罪、連續施用毒品罪、連續販賣毒品罪及連續非
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等罪,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分別
先後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甲○
○所犯附表編號1 之連續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及附
表編號2 之連續施用毒品罪部分,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
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,並聲請與
附表編號3 之連續販賣毒品罪及附表編號4 之連續非法販賣
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等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定其應執
行之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3 項、第11條、第12條,修
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刑事第五庭法 官 黃潔茹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
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柳瑞宗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