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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812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8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96年度聲減字第321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竊盜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 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聲請人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3年12月28日因犯刑法第32 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,經本院以94年度士簡字第73號(偵查 案號: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速偵字第312 號)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,緩刑4 年確定在案,經本院以96年 度撤緩字第41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 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 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修正前刑法第41 條第1 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現行 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慧中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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