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12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年度聲減字第321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
竊盜罪,減為
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,如
易科罰金,
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聲請人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3年12月28日因犯刑法第32
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,經本院以94年度士簡字第73號(
偵查
案號: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速偵字第312 號)判
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,
緩刑4 年確定在案,
嗣經本院以96年
度撤緩字第41號裁定
撤銷緩刑確定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
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
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修正前刑法第41
條第1 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現行
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刑事第六庭法 官 莊明達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
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陳慧中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