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22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
偽造文書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
刑(96年度聲減字第324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連續行使偽造
私文書罪,減為
有期徒刑肆月,如
易科
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4年1 月21日至94年7 月1 日間犯
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,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157號(
偵
查案號: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66 號)判
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
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修正前刑法
第41條第1 項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現行
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四庭法 官 高雅敏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
書記官 田瑾俐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