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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824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8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96年聲減字第324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,減為罰金新臺幣貳萬肆 仟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10月9 日犯刑法第185 條之3 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,經本院以96年度士交簡字第95 4 號(偵查案號: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撤緩偵字 第72號),判處罰金新臺幣4 萬8 千元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 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 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2條第3 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二庭法 官 蔡明宏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韻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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