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826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8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罪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(95年度交簡字 第306 號),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聲減字第3239號)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服用酒類,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,減 為拘役貳拾柒日,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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5年9 月12日犯公共危險 罪,經本院以95年度交簡字第306 號(偵查案號: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1896 號),判處拘役55日確定在 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 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查,受刑人甲○○於95年9 月12日犯刑法第185 條之3 之服用 酒類,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,經本院以95年度 交簡字第306 號(偵查案號: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 偵字第11896號),判處拘役55日,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,000 元折算1 日確定,現尚未執行等情,有該起訴書、刑事簡易判 決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減刑案件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各1 件可稽。茲檢察官聲請減刑,經核尚無不合,應 予准許。又減刑有不滿1 日之時間者,參照法院辦理96年減刑 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點之規定,依刑法第72條意旨,因刑之 減輕,而有不滿1 日之時間不算,併此指明。 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 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1   日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